李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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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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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朱xx离婚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xx,女,19xxxx xx日生,汉族,居民,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河池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文静,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xxxx xx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河池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白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朱xx(曾用名朱xx) 、朱xxx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 1500 至两个孩子成年;3、被告承担所欠外债 1522 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06 年相互认识,200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 2009 年1月13 日生育儿子朱xx(曾用名朱xx),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生育女儿朱x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性格不和,导致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也在长年争吵中消磨殆净,尤其在被告出轨后经常夜不归宿,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被告朱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 2006 年在广东打工时相互认识并恋爱,双方于 2008 年 8月 26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分别于2009 年1月13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曾用名朱xx)于2011年 10 月13 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xxx。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外出打工。2022 年 8 月,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她人,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她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且经本院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拒绝沟通,说明被告已不在意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经分别征询朱xx、朱xxx的意愿,其二人均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应予以尊重,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朱xx、朱xxx应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每月支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 700 元。被告出轨她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被告以后因共有财产协商不下,双方可就共有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白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朱xx、朱xxx随原告白xx生活由原告白xx抚养;被告朱xx 2023 年4 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 700 元给原告白xx,直至朱xx、朱xxx

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朱xx赔偿原告白xx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白xx负担上述具有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亦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 300 元(用户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 2050680104xx),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覃炳策

年四片

员卢伟山


李文静,女,执业证号:14512201311488451,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